廖坤律师,云南镇雄县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类证书,2010年至2016年在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廖坤律师
手机号码:13887019580
邮箱地址:183014739@qq.com
执业证号:15306201210660314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443号明馨大酒店内
案情简介:
原告:臧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8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居民,住云南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廖坤,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5年8月29日出生昭通市彝良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44号。
委托代理人:丁云先,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大学本科文化,居民,昭通市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特别授权)。
原告臧某某诉称,2016年12月17日,被告王某某驾驶云C×××××号车沿昭谢线由昭阳区方向往彝良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当车行至K168+200M处与臧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臧某某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昭通市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臧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75天,用去医疗费138252.82元。原告出院后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臧某某左腕关节损伤评定为玖级伤残;肋骨骨折为拾级伤残;右腕关节损伤评定为拾级伤残;右膝关节损伤评定为拾级伤残;2、还需后续治疗费26000元。现原告臧某某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855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赔付原告臧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721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赔付被告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02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3元,减半收取2791.5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374.7元,由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负担24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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