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坤律师,云南镇雄县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类证书,2010年至2016年在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廖坤律师
手机号码:13887019580
邮箱地址:183014739@qq.com
执业证号:15306201210660314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443号明馨大酒店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廖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7年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住昭阳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柏春,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将路边废弃的电线杆说成是在自己家地里,并以此阻挡同村村民高某1移动该电杆,先投掷一块半截砖打中高某1头部,后又使用斧子两次砍中高某1头部,至高某1颅脑、左腕部受伤。经鉴定,高某1颅脑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左腕部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高某1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被告人周某某对其身体进行伤害,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20059.47元、护理费29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误工费45900元、营养费73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679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长子30276元、被抚养人长女38926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要求被告人周某某共赔偿人民币606865.47元。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证、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例资料、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证及入院记录、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记录、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危通知书、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费用清单、以及医疗费发票19张,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观点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某1要求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医疗费117324.55元、护理费23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误工费15300元、营养费73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无相应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二、由被告人周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220584.55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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