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坤律师,云南镇雄县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类证书,2010年至2016年在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廖坤律师
手机号码:13887019580
邮箱地址:183014739@qq.com
执业证号:15306201210660314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443号明馨大酒店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24日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诈骗,于2014年8日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大寨子派出所干警抓获,2014年8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春兰,别名春兰),女,黎族,1982年4月8日生,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识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诈骗,于2014年8日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大寨子派出所干警抓获,2014年8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坤,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大寨子派出所干警抓获,2014年8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诈骗,于2014年8日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大寨子派出所干警抓获,2014年8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琼,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诈骗,于2014年8日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大寨子派出所干警抓获,2014年8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周某某、冯某某、路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和王某(在逃)、“亚路”(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等八人乘坐周某某的贵G×××××号微型车前往昭阳区炎山集镇进行诈骗活动,骗走被害人阮某15900余元人民币。
2014年8月3日,赵某、周某某、冯某某、路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王某、“亚路”等八人乘坐周某某的贵G×××××号微型车前往昭阳区大寨集镇进行诈骗活动,骗走被害人邓某26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廖坤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适用法律也不持异议。认为赵某某除了是从犯外,还有以下量刑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赃。赵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丈夫生病,急需用钱,加之“亚路”、王某的引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五日,已折抵刑期五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五日,已折抵刑期五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五日,已折抵刑期五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五日,已折抵刑期五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办案小结:本案属于典型的团伙诈骗案,接受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赵某某,并且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时对本案进行评估,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辩护策略,最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87019580
联系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443号明馨大酒店内
Copyright © 2016 www.liaokunlv.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