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坤律师,云南镇雄县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类证书,2010年至2016年在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廖坤律师
手机号码:13887019580
邮箱地址:183014739@qq.com
执业证号:15306201210660314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443号明馨大酒店内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廖坤,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167514-9,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36号。
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飞,1989年1月20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9月23日,被告范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行驶,8时30分当车行驶至昭通“永孜堂”门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陈某某驾驶的云C×××××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中,被告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某被送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49天。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侧第1、2、3、4、5、6、7、8肋骨多发肋骨骨折;3、双××症;4、左颞部头皮裂伤;5、左侧胸壁软组织挫伤;6、副鼻窦炎;7、左侧上额窦粘膜下囊肿形成;8、左眼内侧壁骨折。原告出院后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玖级伤残,且还需后续治疗费7000元。被告范某某驾驶的云C×××××号小型轿车已向平安保险昭通中心支公司购买交通强制保险。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2868.2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范某某赔偿;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人身健康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予以承担。对于范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因云C×××××号车已在被告平安保险昭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财产保险昭阳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范某某承担。
本案中原告已于2013年5月搬迁到昭阳区龙汛安置点(金江社区),故原告已居住于城市,故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针对原告主张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平安保险昭通中心支公司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费共计122000元;
二、由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2810元;
办案小结:交通事故看似简单,因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赔偿之间赔偿差距在三倍左右,如何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成为这个案件的关键,本案就是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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